吳貽夥
   郭山澤/漫畫
  11月1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安徽幸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潔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檢察機關指控李潔之涉嫌58起受賄事實中,記者發現,行賄者中居然有這樣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從銀行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到銀行客戶經理、營業部主任等銀行高管,並且數量達到31人,占到了此案所有行賄者的一半還多!
  “李潔之在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團公司負責管理資金和管理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可以決定其所管理的數以百億計的資金到底存進哪家銀行,所以自然就成了銀行工作人員眼中的‘財神爺’,於是爭相去‘以賄換儲’。”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在普通老百姓眼中,這些銀行高管本身就是“財神爺”,為何還要去“求財拜神”呢?一名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透露,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在內的大多數銀行,主要以存貸差的方式賺取高額利潤,其前提是必須有充盈的存款,所以,一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惜採取變相提高存款利息或者以行賄的方式,來達到增加存款數量的目的。
  有專家指出,“以賄換儲”其實並不新鮮,它和“以賄換貸”一樣,長期以來都是銀行業通行的潛規則,也是金融腐敗的常見表現形式。
  現象:銀行高管“以賄換儲”
  “我的錯誤在於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權,為老鄉和親戚朋友謀取利益,並收受他們的金錢和貴重財物。”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寫下這段懺悔的操良玉,8月19日站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審判。
  今年58歲的操良玉自2003年起,開始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長。在操良玉涉嫌受賄一案中,安徽省稼仙米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老總王言餘、渡民公司董事長程渡民、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儲飛等銀行貸款客戶,同時也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慶市分行原行長儲桂生受賄案的行賄人。儲桂生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於今年8月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2年1月至7月,安徽省蕪湖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辦了銀行系統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案件13件13人,分別涉及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上述案件中,從銀行的客戶經理到支行行長,再到市分行副行長、行長,各層次均有涉及,其中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一把手”所占比例較大,占查處總人數的70%。
  “銀行的支行行長和分行副行長手中握有貸款審批權限,又由於市場對於銀行貸款的大量需求,這成為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同時在信貸資金運行、財務分配等要害部門的人員違規操作,也容易產生職務犯罪問題。”蕪湖市三山區檢察院檢察長鄭海濤告訴記者。
  鄭海濤說,當前,國有商業銀行對各級機構及人員實行逐級分權管理,基層業務人員在處理授信及資金業務中獲得的授權極為有限,故其借助職務之便作案的可能性也較以前大為降低,而中、高層管理人員卻因在某一專業中獲得的權限相對集中,在客觀上為其利用職務之便謀私利提供了便利。從蕪湖市銀行系統系列案件看,不管是信貸、信用卡辦理、存儲等主要業務環節,還是銀行日常的管理工作方面,均有案件發生。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將貸款客戶當作“唐僧肉”,變換手法撈取好處。
  蕪湖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先明告訴記者,“窩案串案突出”是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另一個重要特征。由於一個貸款人往往不是只與一家銀行打交道,一個銀行也絕不會只貸款給一個客戶,因而導致案件往往是查處一個,帶出一串,挖出一窩。張先明將其形象地稱為“找出一個線頭,拽出一大塊肉”。
  手段:點多面廣環環有“尋租”
  據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檢察院指控,儲桂生除非法收受20個單位和個人50萬餘元的賄賂外,還指使其辦公室主任王某設立小金庫,由儲桂生和王某二人管理。2012年12月,儲桂生購買住房需付首付款,王某在未向其他領導彙報、未記賬的情況下,私自從小金庫中拿出10萬元現金借給儲桂生。至案發,該筆借款仍未歸還。
  和儲桂生一樣,諸多被查處的銀行行長、副行長大都利用其管理職權謀取私利,或利用上下級銀行行政管理權限,收受下屬單位相關人員的賄賂;或利用財務管理漏洞,虛報冒領,以侵吞公款;或利用營業網點裝潢時機,收受賄賂;或利用監管客戶資金的職務便利,拆藉資金撈取個人好處。
  與管理環節相比,發生在銀行各業務環節的作案手段則更為“奇葩”。比如在信貸環節,蕪湖市檢察院通過辦案總結出五個方面:一是利用貸款審核審批權,故意簡化放貸程序,以收取好處;二是違規放貸以收受賄賂或獲取非法利益;三是利用貸款審核審批權,向貸款申請人索取錢財;四是直接濫用職權,強行放貸收取非法利益;五是利用掌握信貸資源的便利,私自介紹貸款業務,收取非法利益。
  汪衛國在擔任交通銀行蕪湖市分行副行長期間,利用放貸的權力,向一貸款客戶索要200萬元“購房款”,之後又將這200萬元轉貸給另一貸款客戶,並從中收受月息5分的回報。宋先斌在擔任農行蕪湖赭山支行副行長、行長期間,收受天地工程機械公司好處費30萬元後,對該公司工程車銷售代理申請的擔保貸款在程序、速度、額度、年限等方面給予簡化和關照,使得該公司一直保持著較好的銷售業績。
  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這在銀行系統各環節發生的犯罪中均有體現。近年來,各大銀行都把發行信用卡當作其核心業務來推廣,50天超長免息期的政策給急需現金周轉的人提供了方便和優惠。由於銀行對於個人信貸把關比較嚴,如果沒有抵押很難獲得商業貸款,且貸款手續比較繁,周期比較長。如果能申請到大額度的信用卡,則不需要繁瑣的手續和較長的周期,即可獲得幾十萬元的短期周轉資金,而且在50天內還免交利息。正是因為這是塊“肥肉”,很多條件不符合的客戶都趨之若鶩。當然如果沒有銀行工作人員的“親自指導”和裡應外合,利用自己熟練業務知識鑽空子,許多客戶無法申請到授信額度較高的信用卡。
  據查證,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中國銀行安徽蕪湖弋江支行原行長添盛伙同蕪湖市遠帆商貿有限公司經理文某,內外勾結,弄虛作假違規為客戶辦理白金信用卡,並按比例收取好處費。在短短半年多的時間內,添盛共為40多位客戶違規辦理了50多張白金信用卡,額度從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授信總額度近1000萬元。在此過程中,添盛共收受“好處費”40萬餘元。
  至於在存儲環節,有的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吸收儲戶存款不入賬、私自截留,亦或在存款到期後以幫助理財為由,將存款挪用放高利貸、炒股等等。而在李潔之涉嫌受賄案中,銀行工作人員就是通過送錢或購物卡,以拉到一部分存款業務。
  原因:多因交互作用釀惡果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安徽省檢察院反貪局辦案檢察官指出,銀行系統發生的貪污、受賄、挪用等職務犯罪,是多種原因相互作用的結果。“與其他行業相比,銀行系統的改革是相對滯後的,體制上依然存在大量的隱患,再加上銀行系統個別握有重要權力的‘行長們’自身防範能力薄弱,為銀行‘尋租型’職務犯罪的發生提供了主客觀基礎。”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認為,我國金融在結構、市場化程度和開放度上均存在著缺陷。金融體系的市場化程度較低,融資、投資活動以及定價機制離市場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這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目前,儘管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先後完成股份制改造,實現了產權多元化,但大多數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和國有法人控股,銀行行長實際上還是實行任命制,由地方政府選拔、任命。因此,很難在機構運行中確立科學合理的委托代理關係。一方面,有關部門把一些沒有經營管理經驗的非職業經理人安排在重要的經營管理崗位,使得懂經營、會管理,敢於創新,有市場競爭能力的銀行家隊伍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另一方面,一些銀行行長也並沒有把銀行的經營業績當作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標。相反,行政管理權高度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扼殺了銀行經營管理權限的制衡機制,身為主要責任人的行長權力過大而缺乏有效監督,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權力尋租、錢權交易等情況。
  銀行業內人士認為,業績考核目標不盡科學,業務競爭不規範,重業務、輕管理的現象較為突出,也為職務犯罪提供了溫床。某些商業銀行為了開拓業務、占領市場,不惜以犧牲內控為代價,重業務發展、輕內部管理,重市場開拓、輕制度建設,把主要精力放在爭客戶、拉關係上,對影響銀行資金安全方面的問題重視不夠、防範不力。對從業人員思想動態把握不准,對誘發犯罪的因素不能及時察覺。很顯然,現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業績考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
  蕪湖市檢察院在分析該市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時,特別指出了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不科學、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目前的金融監管範圍太狹窄,仍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其日常經營的風險性和規範性的監管則涉及較少。在監督檢查機制上,儘管金融系統內部設有覆核、監督、檢查等崗位和制度,但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內控管理和制約機制卻沒有跟上,存在監督不嚴、檢查流於形式等問題。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指出,不少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內部機制存在缺陷,突出表現為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與能力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稽查方法手段單調,效果不彰。有些監察監督流於形式,暴露問題不徹底、薄弱環節找不全,使一些違規違紀現象長時間積累蔓延。”上海市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說。
  治理:建立現代公司體制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金融秩序的好壞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國家的金融安全。銀行系統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不僅極大地損害了金融系統的信譽,還會危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及國家金融安全。尤其是信貸賄賂,不僅會導致金融風險加大、銀行不良資產增加,還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和破壞,損害金融信用,甚至引發信用危機。
  而發放貸款拿回扣等潛規則和暗箱操作的普遍存在,無疑加大了貸款者的融資成本,阻礙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銀行高管們的落馬不僅造成貪腐,還扭曲了社會經濟格局,大大增加了企業成本。”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
  有關專家強調,要遏制或減少銀行等金融系統的腐敗,總體思路是深化銀行體制改革,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實行內外結合的監督預防,把措施具體化,從根本上提高防治銀行系統腐敗的能力。
  “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銀行所有人的缺位問題,根本途徑在於深化產權改革,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安徽省檢察院反貪部門的一項分析報告就此提出了對策建議。該報告指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規範權力運行的有效途徑,銀行通過引入公司治理結構,建設一個具有獨立性、問責制和專業能力的健康負責的董事會,可以確保在充分調動經營者積極性的同時,防止權力泛濫。
  該報告還建議要重視並切實發揮銀行紀檢監察工作的職能。銀行紀檢監察部門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充當好組織協調的角色,所以要加強與風險管理、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等部門的協調,以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
  在銀行內部的監督體系中,監事會主要面向高層管理人員,面向中層和基層的主要監督力量則是稽核審計和紀檢監察。紀檢監察的工作重點在於“人”,工作範圍比較寬泛,主要是針對腐敗的事先防範和事後處理。稽核審計的工作重點在於“事”,工作較為單一,主要是針對腐敗的事中檢查。如果紀檢監察和稽核審計能緊密協作,特別是在專項檢查和案件查訪中,無疑將提高監督效力。
  “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大有可為。”安徽省檢察院預防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預防是一項綜合性、全局性、複雜性的工作,僅僅依靠檢察機關或銀行業的單打獨鬥難以取得成效,因此兩家要加強聯繫配合,檢察機關除加大力度查辦案件形成震懾外,還要深入銀行系統調查研究,推動完善相關立法,提出各種專業化建議,同時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盯住重點時間、重點單位、重點人員、重點業務,形成預防的合力。   (原標題:金融命脈,有多少尋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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